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宣传管理办法》,为更好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时期党在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生动、全面、及时、讲究实效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校中
心工作,服从大局,服务学校改革发展。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新
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新闻宣传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
检查学校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落实中央、市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
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及市
教委等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和规定;
(五)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六)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及重
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七)学校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和先进
个人的宣传报道。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主要形式
(一)通过学校官网和各二级网站的管理、监督,努力发挥校园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服务、为和谐校园
建设服务、为高品位的校园文化建设服务;
(二)学校新媒体平台、广播台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及时传达上级以及学院的文件政策精神,活跃校园
气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与媒体沟通,向新闻媒
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等;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各新闻媒体发布(包括新闻通气会、媒体恳谈会、媒体集体采访、情况介绍会等)。
第三章 新闻宣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形成党政齐
抓共管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按新闻宣传职责,下设新闻中心,
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中心,负责结合学校发展建设和改革,根据每一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策划、组织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及对事件的宣传报道;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以及校内网络、新媒体等新闻媒体的
管理工作;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和职能部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新闻、各类信息内容。同时指定一名宣传通讯员,负责部门活动或事件的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负责与党委宣传部对
接。
第四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举行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党委宣传部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由党委宣传部拟写,报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学校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
活动。
第十条 新闻媒体到学校进行采访,应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需注意核实记者身份,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审核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为适应新媒体宣传需要,学校鼓励各单位开通和使用工作相关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微博账号等新媒体工具。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工具应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并严格遵守《诸侯快讯导航微信微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宣传部了解和汇集全校新闻信息,及时、有效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学校建立新闻报道制度。具
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采集及供稿:学校各个部门(单位)应负责本部门(单位)所组织、承办的活动或发生事件的撰稿、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学校重大活动、新闻事件及党委宣传部组织的活动,由承办部门或党委宣传部负责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
(二)部门审核:各部门(单位)所撰稿件内容、图片
信息等应经过本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
(三)报送宣传部:各部门(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报送时,
注明稿件来源单位,撰稿人。
(四)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发布:党委宣传部收到新闻稿
件后,应按照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予以严格审核,审
核通过后,由党委宣传部予以发布。
学校重大活动的稿件应提交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整理存档:党委宣传部负责所发布的新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网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二级网页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在二级网页上发布信息,须经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同
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及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如工作需要,则须上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严禁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及个人在
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宣传材料(包括光盘、文字、照片材料等)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对外交流材料内容必须经由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章 校园宣传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在校园内学校所属公共场所、道路、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或附着物上悬挂、张贴各类用途的标语、条幅、彩喷、海报及各类布展等实物展挂类宣传,均由党委宣
传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校园户外悬挂条幅、标语、彩喷和海报,必须在计划悬挂日前3天,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学生活动的横幅、标语、彩喷和海报,由学
生处提出审批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期限内悬挂于指定位置。各单位要各尽其责,对宣传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在校园内所做的宣传要保持其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悬挂期限届满或活动结束后一天内,按“谁悬挂,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保障中心等部门督促清除,并对相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在室内公共场所进行的宣传,必须遵守相应场所关于借用、维护、布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所有会标、会议用品要在活动结束当日拆除清理,恢复场所原貌,以便
日后使用。
第六章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舆论引导,
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
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提供发布消息。
第七章 奖励及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对外宣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学校根据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登载媒体的级别、
版面体裁、字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
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