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因公临时或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访问或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
第二条 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访问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安排办理。
第三条 教师因私需办理出国(境)手续应遵照如下程序执行:
1.所有教师因私出国(境)均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填写《诸侯快讯导航教师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一式四份),完善签字手续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2.申请人在签证办理过程中,如需提供在职证明,申请人携完善签字后的《诸侯快讯导航教师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人在签证办理过程中,如需学校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携完善签字后的《诸侯快讯导航教师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在线上校内OA系统完善申请手续。
4.所有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均须签署《诸侯快讯导航教师出国(境)承诺书》。
5.如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非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申请人须同时到人力资源部完善正常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公临时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境)教师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2.教师在外期间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并承诺对国家和学校的核心信息保密。
3.教师须自觉遵守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与民俗风情。
4.教师须自行承担在国(境)外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
5.教师须按照上报日程回国,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向所在部门/学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