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及基础绩效分配等提供依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奖惩分明、成果导向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激励先进、突出贡献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参加当年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的依据。
第七条 因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等累计超过3个月(含)的人员,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第八条 公派出国人员批准出国期间,无特殊情况参加当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表可待回国后补填。
第九条 脱产攻读研究生人员及其他各类国内进修培训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进修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学习进修所在学校提供。
第十条 学年度内多次变动部门的人员,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单位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学年度考核:
(一)因病、事假或其它个人原因,全年累计在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者。
(二)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不参加考核者。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德”: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以及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教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各种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效率,以及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为基本依据,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一)专职教师:侧重考核师德师风和教学、科研、育人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情况,按“师德+教学+科研+服务”4维度的考核,教学、科研、服务3个维度根据职称、岗位类型进行差异化考核,其中教学及科研基本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在教学、科研、服务3个维度考核中1项为不合格,为基本称职;在教学、科研、服务3个维度考核中2项为不合格及以上者,为不称职。
(二)专职辅导员:侧重考核师德师风和学生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情况,按师德师风、基本工作、学生评价、学院服务4维度进行考核。
(三)行政管理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劳动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各单位可根据考核对象的综合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良好档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
(一)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精通业务。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良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工作能力较强,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工作中取得成绩。
(三)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熟悉业务,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四)基本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业务能力较弱,有时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或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失误。
(五)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履行岗位职责差,组织纪律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经查实,在考核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等次按不称职处理。
(一)受党内、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各类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教学事故及较坏影响者;
(三)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极差,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者;
(四)因谋取私利及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严重失误及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五)无故不参加校、院、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工作量严重不足者(低于工作量的百分之五十);
(七)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
(八)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学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为审定二级学院及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等次,处理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实施
(一)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组织人事部统一考核。
(二)各二级单位人员考核由组织人事部统筹,各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人事部制定学年度考核方案,成立学校学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考核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其中教学单位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单位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行政单位成员数量由各行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
(三)个人进行总结,并填写学年度考核表,提交考核单位。
(四)考核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述职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采取组织评议和群众互评相结合,确定评价等次,结果须在单位公布,无异议后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人员,各单位须报送情况说明。
(五)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评优,以及岗位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不参加考核者,无基础绩效。
第二十一条 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若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则第二年学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 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在处分有效期内的人员,按照原处分决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考评单位依据本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考核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